職業與放射
職業病診斷知識
一、我國的法定職業病有哪些?
答:可以通過以下4個條件進行判斷:1. 必須有勞動關系,患者應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 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 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 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答: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答: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2.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4.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5.職業病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診斷資料。
答: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證明資料,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答:材料齊全的情況下,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在收齊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職業病診斷結論。
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于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職業病診斷機構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及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答: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診斷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鑒定。
答: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診斷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答: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只能選擇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三個地方中的一個地方進行職業病診斷,不能在一地進行職業病診斷后,覺得結果不滿意而選擇另一地進行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