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與放射
“一切為了勞動者健康”第20個全國《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開始
一問:2022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活動主題是什么?
一切為了勞動者健康
二問:我國的職業病防治方針是什么?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三問:什么是職業???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問:勞動者如何判斷自已患的是不是職業??? 可以通過以下四個條件進行判斷: 1. 必須有勞動關系,患病者應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 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 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 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五問:勞動者懷疑有職業病應怎么辦? 如勞動者懷疑患有職業病,可以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能力的醫療機構就診,初步斷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與所從事的職業有關。如果不能排除職業病,需要攜帶以下資料,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 1. 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2.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 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六問:什么是職業病鑒定? 職業病鑒定是指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再診斷的過程。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七問:職業病病人享有哪些待遇? 1.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3.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4.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病人的勞動合同; 5.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6.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八問:勞動者如何預防職業病? 1. 上崗前勞動者要做到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 遵守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崗位操作規程或其它安全規程; 3. 作業時堅持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如防塵口罩、防噪聲耳塞等; 4. 及時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職業健康檢查,按體檢機構要求及時復查相關職業異常項目; 5. 發現身體出現可能與職業有關的疾病或異常,請及時到專業機構進行檢查或咨詢; 6. 積極參加用人單位開展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或通過媒體、網絡搜索職業病知識,提高自己防護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