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與放射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預防為主是指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要把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作為根本的目的和首要措施,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并在一切職業活動中盡可能消除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使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狀況達到不損害勞動者健康的水平。
(1)職業病危害的特點決定了控制消除職業病應當以預防為主。
職業病的特點是:
①病因的明確性。職業病有明確的病因,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因素之間有明確的因果關系。
②后果的不可逆性。限于醫學科學發展的水平,目前多數職業病沒有特效治療方法。
③可預防性。職業病是在人們的職業活動中產生的,如果沒有職業病危害,或者對職業病危害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就可以避免職業病危害的發生。因此,職業病是完全可以預防和控制的。
(2)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職業病防治法中的具體體現。
預防為主作為職業病防治立法的一項基本方針,在《職業病防治法》各章中得到了具體體現。在《職業病防治法》中,按照三級預防的原則,職業病防治的預防體現在以下3個層次:
第一級預防:使勞動者盡可能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其主要措施有:①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②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③放射、高毒等作業的特殊管理制度;④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⑤職業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⑥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制度;⑦特殊人群保護等。
第二級預防:早期發現病損,采取補救措施。其主要措施有:①勞動者健康監護制度;②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措施等。
第三級預防:對已患職業病者,做出正確診斷,及時處理。其主要措施有:①職業病病人的診斷、鑒定制度;②職業病病人的待遇保障。
防治結合在突出預防為主的同時,要堅持防治結合。“防”是為了不產生職業病危害,“治”是為了在職業病危害產生后,盡可能降低職業病危害的后果和損失。這里的“治”有以下兩方面含義:一是治理。這是在法律中的主要含義,是指對已存在的職業病危害的識別、評價和控制過程。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現有職業病危害普遍存在的情況下,必須列入政府的治理計劃,限期治理。二是治療保障。是指職業病患者獲得醫療、康復保障的法律規定。
在職業病防治法中,防治結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做好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預防職業病危害產生的同時,要抓好現有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治理。
(2)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要將“防”和“治”有機地結合起來。要通過作業場所檢測、評價等管理機制,建立職業病危害識別、評價和控制的動態管理過程,及時發現問題,不斷進行治理,通過“治”實現“防”。
(3)用人單位要通過開展勞動者健康監護,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動態檢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隱患,并制定、落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同時,一旦發生了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積極開展職業病病人的救治,挽救患者生命,減少事故損失。
(4)政府在職業病防治的管理中,將預防職業病的發生同職業病發生后的處置相結合。政府通過建設項目管理、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監督等措施,防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但是,在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依法予以處理,通過治理整頓,督促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有利于實現預防的目的。